|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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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优先权 | ||
| 问题内容 | 什么叫优先权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或者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如有疑问,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流程手续组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5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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