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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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 ||
| 问题内容 | 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提交的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能不能加15天?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审查员在作出各种与期限有关的通知和决定时,自该通知和决定的送达日起算答复期限。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而通过电子形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如仍有疑问,请您直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选择流程手续组进行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5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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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