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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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专利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 | ||
| 问题内容 | 请问下已授权的专利,前期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后续如果解除了保全手续,专利恢复正常。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解除保全程序类似文件给专利权人吗?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审查员应当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相关专利权 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等情形除外。 对于尚在中止期限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地方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 后),专利局应当结束中止程序。文件符合规定,但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中止程序中 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 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 恢复有关程序。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 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审查员应当向取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期满 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中止程序结束,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 结束通知书,通知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 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结束中止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恢复有关程序,并对专利权保全解除予以公告。有轮候保全登记的,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 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 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审查员应当向前一个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向轮候登记 在先的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 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的起止日期,并对专利权的财 产保全予以公告。 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恢复有关程序,并对专利权的保全解除予以公告。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3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5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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