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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发明人奖励和报酬事宜 | ||
| 问题内容 | 1.如经发明人同意,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或制度规定免除?2.因人员2023年离职,专利取得授权在2024年,法定最低标准是按照专利取得授权时的2024年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金额标准,还是其在职期间的原《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的金额标准?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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