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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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分案申请 | ||
| 问题内容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请问什么是“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情况,何为两项以上?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3.1 分案的几种情况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 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3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5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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