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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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在满足单一性的情况下能否申请分案 | ||
| 问题内容 | 在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要求,审查员没有发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下,申请人能否主动对原申请进行分案。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针对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如下规定: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 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 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 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 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 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的复审期间、收到复审决 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 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 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 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 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 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 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3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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