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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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说明书附图编号填写错误 | ||
| 问题内容 |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近期收到补正通知书,其说明本人专利中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中提及附图【图10】 ,未在说明书附图中存在。实际错误为提及附图存在编写错误,【图10】应为【图4】,本人遂将【图10】改为【图4】做为补正。请问审查员该情况补正后并未对原说明书附图做任何修改,是否属于保留原申请日的规定范畴?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您的描述,如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提及的内容为笔误,且修改后的内容并未超出原始文件的记载范围,则不涉及申请日的修改。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6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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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