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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单据版式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年全国五十个重点知识产权案例中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 1150 号案:海南出版社诉吉林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认定,“保护版面布局、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智力安排,不保护内容本身;只要是独立智力选择与安排,即具独创性,不要求绝对新颖;原样复制、微小改动、缩放复制均构成侵权”。由于收据文件排版版式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作为法人经过独立智力选择而产出的收据,其版式与前文判例中的图书版式一样,均为信息结构 加 排版布局 加 视觉元素的组合,因此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属于公有领域。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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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21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62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