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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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 答复内容 | 您好: 咨询台仅对专利申请流程事务进行答复,仅凭问题中的简单描述,是无法对您的技术方案做出判断的,请您参考以下内容: 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您的问题描述得不是十分详细,建议您直接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为: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1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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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专利咨询 | 答复时间 | 2021-11-09 15:27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