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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专利与学术论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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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ZLSQ202111004112 提交时间 2021-11-08 1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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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

咨询台仅对专利申请流程事务进行答复,仅凭问题中的简单描述,是无法对您的技术方案做出判断的,请您参考以下内容:

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您的问题描述得不是十分详细,建议您直接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为:010-62356655。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1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1年11月9日






答复机构 专利咨询  答复时间 2021-11-09 15:27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