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站讯 日前,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对原告“虚列被告”或“先诉后撤”案件的处理。原告对据以确定管辖联结点的某一共同被告没有明确诉讼请求,或者故意将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联结点后又撤回对其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意见》要求,要严格审查权利主体身份。原告通过许可合同等方式取得作品著作权的,不仅应提供许可合同,还应举证证明作品的许可人系原始著作权人。法院应主动对权利人的身份进行审查;要正确认定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主体。法院应结合网站备案登记信息、域名持有者信息、被控侵权网页上标示的联系方式、版权所有者信息等证据,认定相关经营主体;要准确定性网络环境下的各类侵权行为。如通过网络传送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报刊杂志的电子化和网吧等局域网上传并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意见》规定了认定过错的考量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管理能力,对侵权信息是否存在选择、编辑、修改、分类列表及推荐等行为,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间是否存在合作经营或利润分成等关系。该意见还统一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每首音乐作品、每集电视剧、每部电影一般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额。(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