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动态信息 > 地方动态 > 2014年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发布时间:2014-12-30

  武汉子站讯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二章着重从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创新激励、成果转化等机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二是对申请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和支持金融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对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以及技术开发、咨询、交易、代理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作了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引导性规定;四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大学生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作出了激励性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条例》第三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本市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二是分别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和展会主办单位、商贸流通市场主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重点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风险评议、预警导航、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针对武汉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的问题,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动机制和纠纷调解对接机制,完善相关协作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政策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条例》第十九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转化和权利放弃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单位拟停止知识产权申请或者放弃知识产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完成人;完成人与单位协商获得该知识产权申请或者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完成人根据前款规定无偿获得有关权利的,单位享有免费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项目研发团队就该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作出书面约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第四章规定,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者资助资金的行为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陈敏 陈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