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关于调整国防专利收费标准的函》,对国防专利局第10号通告内容予以公布。 依据《国防专利条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国防专利局决定调整国防专利收费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的规定缴纳费用。《国防专利局通告(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布。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通告(第10号)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