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会《2015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评析
发布时间:2016-05-06

  【编者按】 2016年2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名为《无限的可能性》(infinite possibility)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第4版)》。该报告对全球38个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行统计分析。其中,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28.61分排名世界第1,我国排名第22位(12.64分)。具体而言,我国在“专利、相关权利和限制”、“著作权、相关权利和限制”和“商标权、相关权利和限制”三个类别上排名中游,领先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但在“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和“执法”类别上排名靠后。本期信息速递对该报告加以述评,并指出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概述

  2016年2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了名为《无限的可能性》(infinite possibility)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第4版)》(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旨在通过实证分析,论证知识产权为创新提供的支撑,试图为各国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清晰客观的写照和指引。

  报告对全球38个经济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统计分析,上述经济体的GDP总和占到全球的85%以上。在知识产权指数构建方面,报告共设置了30个可测量的指标,涵盖专利、相关权利和限制;著作权、相关权利和限制;商标、相关权利和限制;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执法;加入与批准的国际条约等6个类别。总得分越接近30分,越体现出该国具有较为强大的知识产权体系。报告不仅测量了不同经济体在知识产权环境方面所具有的相对优势,同时也论证了上述优势为各国经济带来的收益。报告新设置了6个关联度指标,用来论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社会、经济收益之间的相关性,具体为:获取融资;高质量的人力资本;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明创造活动;先进技术市场;流线型、高效率、增强的创新内容获取渠道。

  二、2015年报告主要发现

  报告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印度等38个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行分析,得出下列分析结果。

  (一)各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不平衡性

  美国以总分28.61在排名中居首,其后依次是英国(27.53)、德国(27.36)、法国(27.22)、瑞典(27.12)、新加坡(25.63)、瑞士(24.90)、澳大利亚(24.79)、日本(23.34)、韩国(23.32)等国。排名后10位的分别是:巴西(10.41)、尼日利亚(9.42)、阿根廷(8.91)、厄瓜多尔(8.62)、印度尼西亚(8.59)、阿尔及利亚(8.54)、越南(7.83)、泰国(7.40)、印度(7.05)和委内瑞拉(6.42)。中国得分为12.64分,排名第22位。

  参考世界银行对于高中低收入国家的划分,22个高收入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综合得分有15个超过15分,其中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典得分均达到27分以上;中等收入经济体虽然采取了系列措施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但仍与上述国家存在较大差距。11个中等收入经济体没有1个综合得分超过15分,排名最高的马来西亚得分为14.78分;低收入经济体普遍得分较低,反映出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差,其中印度为7.05分、越南7.83分、印度尼西亚8.59分、尼日利亚9.42分、乌克兰11.55分。

  (二)各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和挑战并存

  统计指数表明,多数经济体都认识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于国家发展带来的无限可能性,进而增加投入构建更为有力的创新生态体系。例如加拿大政府将版权保护期延长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确立了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依职权保护模式;印度尼西亚政府实施了2014版权法案,建立了网上通报系统,帮助权利人打击侵权网页;以色列政府进一步强化专利保护环境,在生物医药领域引入专利补偿期制度,出台了临床数据的保护规定;马来西亚作为TPP谈判成员,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在过去4年得到显著提高;沙特阿拉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止视频侵权,打击生产、交易侵权产品的行为。

  报告还认为,部分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例如:一是许多经济体,包括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都推出或维持了将市场准入与知识产权和技术分享联系起来的政策,这些强制本地化的政策呈现出损害整体创新生态环境的倾向并可能阻碍国外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进行投资;二是著作权保护对欧洲的许多高收入经济体而言依然是一个挑战,包括意大利、波兰、瑞士和瑞典,尤其是这些国家缺乏更有效打击网络盗版的政策;三是在D’Arcy v. Myriad Genetic一案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推翻了前审结论,认为人类基因序列不属于专利发明,这严重削弱了与基因相关的物质和生物技术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四是厄瓜多尔政府推行的创新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或是弱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例如针对生物医药产品采取积极的强制许可制度;五是美国采取了许多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但在防止商业秘密盗窃和扣押假冒商品方面还不尽如人意。

  (三)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于建立具有创造性、竞争力经济体的重要作用

  报告新设置了6个关联度指标,用来论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1.获取融资

  拥有强有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经济体更容易吸引风险投资和私人基金支持;

  2.高质量的人力资本

  具有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经济体其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其他经济体的2.5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总体排名中等以上的经济体拥有的研发人员的数量是排名靠后的经济体的2倍;

  3.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拥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经济体在标准普尔的信用评价比知识产权排名较后的经济体高出45%;

  4.发明创造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排名前10位的经济体每百万人口在三方专利族中拥有的专利量是排名倒数10位经济体的30倍;

  5.先进技术市场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排名在中等水平以上的经济体,其国民和企业通过使用最新技术成果获取收益的可能性比排名中等以下的经济体高出30%;

  6.高效、面广的创新内容获取渠道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排名在中等水平以上的经济体,借助其先进、高效的信息流平台,创新内容传播、覆盖的人数是排名在中等水平以下的经济体的3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排名前5位的国家创新内容传播、覆盖的人数是排名后5位国家的25倍以上。

  三、报告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分析

  本次报告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总得分为12.64分,排名第22位。从2012年美国商会知识产权中心发布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的第1版到2016年的第4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分呈现总体上升趋势(2014年第2版报告得分11.62分,位居17位;2015年第3版报告得分12.4分,位居19位)。但与前3版本报告中一样,此次中国的各项得分依旧十分不均衡,具体情况如下:

  在“专利、相关权利和限制”类别(满分7分),38个经济体有13个得分都超过5分,其中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新加坡、德国、法国并列第1,都为6.5分,我国得分4.1分,居17位。在中等收入国家和金砖五国中位居首位(俄罗斯3.1分、巴西1.25分、印度1分,南非1分)。

  在“著作权、相关权利和限制”类别(满分6分),38个经济体超过60%的得分都低于3分。美国以6分居于首位,我国得分2.28分,居18位。在中等收入国家排名第3(马来西亚3.78分,南非2.53分),在金砖五国中位居第2(南非2.53分、俄罗斯1.99分、巴西1.88分、印度1.47分)。

  在“商标权、相关权利和限制”类别(满分5分)38个经济体有28个得分都达到或是超过3分,其中美国、韩国以4.75分并列首位;我国得分3.25分,居15位。在中等收入国家,与马来西亚、南非、哥伦比亚、巴西共同并列第1位;在金砖五国中与南非、巴西并列第1(巴西3.25分、南非3.25分、印度2.75分、俄罗斯2.5分)。

  在“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类别(满分2分),我国与厄瓜多尔、印度尼西亚、泰国、乌克兰、委内瑞拉同以0.25分居于末位。报告认为,巴西、俄罗斯、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在2015年都推出将市场准入与知识产权和技术分享联系起来的政策。报告特别指出,从21世纪初期开始,中国开始推行将市场准入与向国内经济体分享技术和知识产权联系起来的政策,包括在采购、建立合资企业、标准化进程中加入技术所有权转让、本土制造的限制和需求,对外商投资的限制,针对未经授权披露、复制、传播行为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承诺。

  在“执法”类别(满分6分),38个经济体超过60%的得分都未达到3分。英国以5.65分居于首位,我国得分1.26分,居33位。在中等收入国家中排名倒数第2;在金砖五国中排名末位(南非2.96分、巴西2.28分、俄罗斯1.97分、印度1.33分)。

  在“加入与批准的国际条约”类别(满分4分),38个经济体有17个得分都达到或是超过2分,接近总数的50%。美国、英国、乌克兰、瑞士、瑞典、法国、澳大利亚以4分并列第一。我国得分1.5分,与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并列18位。在中等收入国家中排名第4(哥伦比亚2分、土耳其2分、秘鲁2分);在金砖五国中排名第2(俄罗斯3分、南非0.5分、巴西0.5分、印度0分)。

  整体而言,在某些类别,例如第1项“专利、相关权利及限制”,中国排名第17,领先其他金砖国家。但在某些类别,例如第4项“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和第5项“执法”中,中国的排位都居后,特别是“商业秘密和市场准入”的得分为所有国家中最后一名。这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水平存在极大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多挑战。 

  报告进一步指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具有的优势:(1)实施新的商标法强化商标注册和执法;(2)提出了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如果得到实施,将有利于扩大保护范围、增强执法力量;(3)改进专利、著作权侵权中损害赔偿、惩罚赔偿的运用;(4)北京、上海、广州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5)针对特定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盗版的执法活动。

  报告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1)不断增长的网络侵权假冒行为;(2)商标信用问题严重;(3)生物技术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和专利执法存在不确定性;(4)商业秘密窃取较为严重,相关立法没有更新;(5)政策要求通过分享商业秘密换取市场准入;(6)在许多工业领域,针对造假者的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缺乏一致性;(7)在对外国企业开展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时,缺乏透明的反垄断法为依据。

  四、报告对我国的启示

  传统的凭借资源优势、投资驱动的发展模式难以维系,必须尽快推动我国产业和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变,实现产业链从低端向高端跃进,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是支撑这一转变的重要保障。在此背景下,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任务。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有着重要的战略性意义。美国商会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能够帮助我们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国别比较,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是加快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化和体系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积极推进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的界定,出台相关保护措施,探索建立商业秘密诉前保护措施,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经济、科技、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维持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推进《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则指南》的制定工作,通过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实现保护竞争、激励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最终目标。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保证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力度,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持续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办案力度,加强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工作,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缩短办案周期,进一步突出专利行政执法的快捷优势。加大重点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积极创新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机制,探索网上监管与网下监管的有效衔接,研究适应不同经营模式电商平台的专利保护方式。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漆苏 朱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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