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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费又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07-01-02

  国知网综合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该《办法》针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交纳的诉讼费用,要求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