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网综合消息 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根据两个条约的规定,申请国家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该条约即可在申请国生效。从今天起,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两个条约暂不适用于港澳地区。 国家版权局负责人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提升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