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一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鉴于鞍山安科正明专利商标事务所已于2005年10月被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经核查该事务所在我局已无未办结的事项,我局注销鞍山安科正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