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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鞍山安科正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公告(第219号)
发布时间:2016-02-1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一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鉴于鞍山安科正明专利商标事务所已于2005年10月被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经核查该事务所在我局已无未办结的事项,我局注销鞍山安科正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