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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鞍山钢都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公告(第220号)
发布时间:2016-02-1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经核实,鞍山钢都专利事务所自2006年起未参加年检,其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且该事务所在我局已无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局注销鞍山钢都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