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经核实,鞍山钢都专利事务所自2006年起未参加年检,其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且该事务所在我局已无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局注销鞍山钢都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