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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1.法规建设工作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发明创造并进行转化实施的积极性,规范管理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增加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总量,我局向国务院提出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的立法建议,并被列入2003年立法计划。2003年,我局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在不同层面听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职务技术成果条例》的初稿。

  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是1991颁布施行的。在专利代理机构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之后专利代理行业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重新修订。按照国务院2003年立法计划的要求,我局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4月,两次召开会议就《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9月份,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全国征求意见,并在11月份开会进行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将促进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适应当前的形势,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在《专利代理条例》尚未修订的情况下,我局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但不当的标注行为也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规范专利权人行使这项权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不仅将使权利人明确如何正确行使标注权,并使不当的标注行为得到纠正。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从1985年起就规定了有关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但一直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落实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出台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使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更趋完善。

2.专利行政执法联合机制

  根据我国加入WTO后执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我局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专利行政联合执法机制,并制定了具体方式和步骤。该联合执法机制的运行将使各地知识产权局在执法中的协作和配合得到加强,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2003年4月,我局在上海召开专利行政执法联合机制研讨会。与会代表就全国专利行政联合执法机制的范围和运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联合执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吸取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对行政执法联合机制进行了修改。

  2003年4月,来自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云南、四川、宁夏、深圳等十六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的代表签订省际间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在针对跨地区专利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中开展协作和配合。

  10月,我局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本次培训针对执法工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课程,对执法实践提供了指导。来自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近百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学习。

  2003年,河北、天津、四川、贵州、江苏、云南、江西、河南、广西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内的近五百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

3.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9月至10月对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了年检。在年底前,对首批通过此次年检的435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并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限期进行改正。

  为推进专利代理管理的标准化,我局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于2003年启用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并开始对全国专利代理人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监督,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成立了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为促进西部地区专利事业的发展,我局于3月在成都市举办了西部12省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

  12月举办了PCT实施细则及其指南宣讲会,介绍修改后的PCT实施细则及指南。59家涉外代理机构的130名专利代理人参加了学习。

  2002年10月底举办了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2003年元月,为录取的439人发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圆满完成了2002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

4.行政复议

  2003年我局共受理51件行政复议案件,其中不服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7件,不服专利权终止的6件,不服不予恢复权利的11件,不服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8件,不服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4件,不服视为未提出的3件,不服不作为的3件,不服著录项目变更的2件,不服滞纳金的1件,不服不予退款的1件,不服PCT申请不予进入国家阶段的1件,不服专利申请日的确定的1件,不服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的1件,不服不予减缓费用的1件,不服不予受理专利申请的1件。在这51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我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22件,未结案9件。

  2003年我局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有17 件,其中不服专利权终止的4件,不服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4件,不服不作为的3件,不服著录项目变更的2件,不服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2件,不服PCT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的1件,不服不予恢复专利权的1件。已经结案9件,未结的8件中涉及赔偿的有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