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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63X/2005-00035 主题分类:廉政制度
发文机构:机关纪委 成文日期:2005-07-04
文号:国知发监字【2005】57号 废止日期:

关于《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记载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与廉洁从政有关的信息,是考察、推荐、考核、评议干部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范围为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司(部)级领导干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安全保密、方便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遵守党纪、政纪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具体归档材料包括:
  1.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登记表;
  3.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
  4.领导干部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情况登记表;
  5.领导干部拒礼拒贿情况登记表;
  6.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登记表;
  7.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登记表;
  8.领导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
  9.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表;
  10.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
  11.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由纪检组、监察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廉政档案内容由局有关部门、单位及建档对象本人负责提供。
  第七条 廉政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晰。需要组织或本人填报的表格,必须加盖公章和经本人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廉政档案实行计算机和纸件管理。
  计算机管理,要做好统计、保存、检索和维护工作。
  纸件管理,要按照一人一卷建立档案。归档材料要编制卷内文件目录,按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第九条 廉政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妥善保管好廉政档案,定期对系统中的数据备份,不得将廉政档案的内容泄露外传。
  第十条 查阅廉政档案,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为使廉政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及时调整,人事部门应将干部调配和任免情况及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调出、退休、离职的,其原有的廉政档案材料应另行封存。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廉政档案,由有关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