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法律工作
(1)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公布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最主要的配套法规,是实施专利法的必要条件。为配合修改专利法的实施,我局自1999年8月起开始着手进行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起草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稿(草案),报国务院审议。此后,我局积极配合国务院的审议,协调各方面的意见,使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圆满完成。朱镕基总理于2001年6月15日签发第30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新修改专利法一起,于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此次修订,遵循了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优化专利程序、完善专利权保护和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原则。与1992年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相比,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32条,删除7条,对原有的58条进行了实质内容上的修改;并新增一章,专门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特殊程序进行了规定。
(2)相关法规的修订
《审查指南》的修订和发布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使专利审查工作的标准和程序产生很大变化。因此,我局自2000年2月正式开始《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在对修改内容充分征求意见、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完成三个修改稿,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还专门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后,又进行了相应修改。王景川局长2001年10月18日签署局长令,发布《审查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制定
为配合新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专利行政执法的原则、程序和调查取证、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王景川局长于2001年12月17日签发局长令,发布该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为配合新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解决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局在新修改专利法实施前制定并发布了《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该办法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实施。
《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我局发布《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3)适应入世的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承担我国的国际义务,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70条的规定,我局对部分发明专利权期限的延长做出了规定。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我局发布公告,废止了部分规章。
2. 专利代理工作
(1)完成专利代理人考试录取工作
根据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的决定,为达到录取标准的人员制作并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370份,完成了200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部工作。
(2)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
1月8日,我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请求审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复函”的通知》。1月中旬,我局在京召开了全国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会议,就 “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就地方提出的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全国范围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正式开始。
9月24日,科技部、我局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办三部门联合,向全国发出了《关于推动地方科技厅(科委)所属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促进了全国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11月,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办的批复,我局发出了《关于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01]第157号),向各省提出了年底前完成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并进行验收的要求。截止到12月底,全国有204家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了脱钩改制,并办理了注册变更的手续;有47家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注销并得到我局批准,办理了注销手续;有245 家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新机构的名称检索和登记。
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施行
为适应我国目前集成电路产业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与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国务院于2000年开始了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准备工作。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召开第3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了保护的客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产生的条件、专有权的期限和内容、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方式。
(2)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保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9月18日,王景川局长签发局长令予以公布。该实施细则于10月1日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同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相关工业的实际情况,也参考了有关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立法的规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整,门类更加齐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不仅意味着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法律保护的开始,而且也必将促进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
(3)发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为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我局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12月28日,经王景川局长签发局长令予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
4. 行政复议
2001年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是48件,其中不服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13件,不服专利权终止的13件,不服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6件,不服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4件,不服不予恢复权利的3件,不服著录项目变更的3件,不服缴纳滞纳金的2件,不服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1件,不服专利申请日的确定的1件,不服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的1件,不服撤销专利权请求不予受理的1件。在这48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我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8件。
2001年我局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有14件,其中涉及专利权终止的2件,行政不作为的2件,专利权人变更的4件,发明人变更的1件,补缴减缓费的1件,专利权人变更请求视为未提出的 1件,不履行告知义务的1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1件,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的1件。我局应诉的这14件行政诉讼案,在一审判决中胜诉9件,败诉4件,部分败诉1件。
2001年我局处理单独行政赔偿案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