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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事务

1.专利法的修改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历时数年。我局自1996年起即开始进行准备工作。自专利法的修改列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99年立法计划,并成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本届任期内完成的立法项目起,专利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在研究论证有关问题,归纳整理有关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了专利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我局曾陪同有关部门深入各地进行调研,了解专利法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审议提供了详实的调研资料,并回答了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经过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江泽民主席于同日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经过此次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生效。这是自1984年颁布以来,我国专利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在中国专利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我们成功地把世界上专利制度的一般做法与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需要结合在一起,不仅使我国的专利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标准一致,而且使专利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为我国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提高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中运用专利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创新工作,促进我国经济、科技的繁荣发展。


2.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
    为配合新修改专利法2001年7月1日的实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已及时启动。在1999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经研究论证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召开了由专利代理机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专家学者和局内各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广泛听取关于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全国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收集到书面意见数十份。在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稿(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
    预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于2001年上半年颁布,并于2001年7月1日实施。


3.其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正处于关键的最后阶段。为使我国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及早加入世贸组织,我局根据要求及时提供了谈判中需要的有关文件。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应当在加入前对现行法律进行审查。为此我局对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TRIPS协议的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当在规章发布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备案。我局在2000年按要求完成了有关备案工作。由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立法法对规章的备案制度有了明确规定,今后我局将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4.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
    加强了我局对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的指导工作。在2000年度中,对数十个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就有关专利纠纷的法律问题作出了答复。
    每年编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统计年报》,为各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信息,也为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交流执法信息提供方便。该年报包括54个地方专利管理机关1999年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统计数据,以及1985年-1999年的总累计数。自2001年起将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


5.专利代理管理
    200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10家。公告了新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8家。核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1000余件。
    10月在全国7个考点举办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这是第五次在全国范围内举办该考试。今年报名总人数为1926名,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为1440名,与往届考试人数基本持平。在这次考试中,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对试题的范围和题量、辅导材料的内容、试卷的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经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会议决定,200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录取标准为总分≥240分。本次考试达到录取标准的人数为370人。考试全部工作将于2001年一季度完成。
    2000 年7月,国务院统一部署并开始进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这对深化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适应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具有深远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我局与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赴西部两省区进行调查。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批准,并开始执行。此项工作目前处于开始阶段,今后还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


6.行政复议
    2000年我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6件,其中不服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复议申请17件,不服专利权终止的复议申请5件,不服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5件,不服著录项目变更的复议申请4件,不服不予退回专利申请费的复议申请6件,不服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复议申请4件,不服结束中止程序的复议申请2件,不服视为未提出的复议申请2件,不服不予恢复权利的复议申请9件,不服专利年费减缓起算时间的复议申请1件,不服撤销专利权决定的复议申请1件。在这56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26件。
    2000年我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有2件,其中一件是不服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的行政诉讼,该诉讼程序因原告主动撤诉而终止;另一案件是不服我局复议决定维持我局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的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我局的复议决定。
    2000年不服我局行政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件有2件,一件是不服我局对专利年度和专利年费数额计算的案件,该案现在国务院尚未审结;另一件是不服我局维持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的案件,对于该案,我局主动进行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