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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63X/2013-00407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构: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12-13
文号:国知办发办字〔2013〕68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我局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会议和厉行节约精神,加强会议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会议要准备充分、主题鲜明、注重实效,严禁召开目的不明、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合理确定会期和规格。
  第三条 我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议类别划分为二类会议、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召开,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各职能部门名义召开,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以各职能部门名义召开,除上述二类、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四条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二类会议由办公室协调组织,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专利局具有全系统指导职能的部门可以召开三类会议且每部门每年不超过1次;相关业务工作延伸至地方的部门可以召开三类会议且每部门每年不超过1次,参会人员范围应以延伸至的地方为限。每年召开的三类会议的内容应避免重复且召开的时间至少相隔10个工作日。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数量应严格控制,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数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属传达、布置类的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办公室对三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经商计划和预算管理部门同意,报局务会审批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执行。
  办公室对四类会议计划进行统筹,经商计划和预算管理部门同意,报分管会议主办部门的局负责人审核并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执行。
  二、三类会议的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 减少京外会议,其中以京内参会人员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每部门每年在京外召开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在京会议应当优先选择局内会议资源,局内会议资源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可到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局内召开,不安排住宿。
  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第八条 会议主办部门向办公室报送的会议计划应以重要程度排序,明确参会人员范围,并须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对未确定举办时间的,由办公室统筹确定;对未确定举办地点的,视为在北京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主办部门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呈报文件,并由办公室会签。对于变更会议计划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会议主办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原则上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
  会议主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召开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应按照相应会议类别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凡是支付会议费的会议均应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原则上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四条 会议主办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会议材料归档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时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办公室汇总并审核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后,规划发展司负责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主办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其他局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际会议(含涉港澳台会议)由国际合作司统筹,并就举办时间和地点商办公室确定,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其他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议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办字〔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