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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63X/2014-00565 主题分类:廉政制度
发文机构:机关纪委 成文日期:2014-08-29
文号:国知办发监字〔2014〕37号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充分发挥局党风廉政监督员作用,经研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监字〔2013〕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经局批准,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作用,规范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关心党风廉政建设;
  (二)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勇于批评,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各项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局党组工作部署、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向局纪检监察部门转递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信件;及时反映干部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相关的专题调研和调查工作。
  (四)对我局依法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进行监督。
  (五)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局党组的工作部署以及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学习和培训,了解和掌握中央纪委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总体要求、主要精神和政策规定。
  (二)参加和列席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会议,了解和掌握局机关和局属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
  (三)就履行监督权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咨询。
  (四)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文件。纪检监察部门每年为党风廉政监督员订阅必需的学习刊物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反映意见的处理程序: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监督员可随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做好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解、核查。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党风廉政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意见和建议,由党风廉政监督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党风廉政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办理通知单》,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自办或转办。
  (三)属于反映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向局有关部门单位确定推荐名额;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和要求,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推荐,并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党风廉政监督员登记表》,签署推荐意见;经研究批准后,纪检监察部门向党风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聘期为四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没有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每年应将本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二)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召开会议,向党风廉政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有关意见、研究有关问题。同时将其履行职责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作为考核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三)对勤于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并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的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每年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1篇以上调查报告或相关文章的;
  2.每年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2条以上合理、有价值并被采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的;
  3.向纪检监察部门传递或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经核查问题属实的;
  4.利用各种形式积极主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效果的。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2.因工作调动,离开原部门单位的;
  3.无故或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
  4.因健康状况等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继续担任的。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监字〔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