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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63X/2015-00357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发文机构:战略规划司 成文日期:2015-02-15
文号:国知办发协字〔2015〕5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我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促进产业发展、改善商业运行环境为根本出发点,遴选需求大、基础好的地区、行业或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工作试点,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培育一批具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专业调解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内容
  从工作实践看,有关地区已经在行业协会调解、产业联盟调解、专业纠纷调解机构调解等方面开展有益尝试。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一)充分摸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状况。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形式开展摸底调查,从调解组织运行状况、业务培训情况、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情况等方面了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摸清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整理形成调研报告。
  (二)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培育和发展工作。根据区域发展状况,选取2—3家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知识产权纠纷社会调解组织开展试点培育和经验积累。同时,加强与本地区司法厅(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探索规范调解工作流程,促进调解组织顺畅运转。
  (三)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调解人员培训机制,构建切实有效的培训平台,利用多方渠道、采用多种形式,从法律法规、调解经验技巧、相关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四)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医疗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调解工作的成熟做法,会同本地区司法厅(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管理工作。
  (五)探索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专家评估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专家评估鉴定制度,重点解决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平合理性和权威性。
  (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机制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机制建设,重点推动建立完善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调对接、多部门会商协作以及工作资金保障等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七)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以专业市场、产业集聚区、园区、网络电商平台等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定向发放宣传读本或手册、组织志愿者服务队等形式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宣传力度,提高调解工作以及调解组织的社会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我局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制订试点工作考核方案,对试点成果进行考核验收;有关地方负责承担并具体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在工作中总结成效,提炼经验并推广。我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支持,并按照有关财务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地可酌情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施步骤
  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方面已有经验,或有需求和工作积极性,且有一定条件保障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托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业调解机构、商协会,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管理方或主办方等进行试点申报。试点期限两年。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项目申报书,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局。申报书中应具体阐明重点任务及具体推进步骤,明确本地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状况以及人、财、物等各项条件保障,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规则等。
  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当地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产业发展需求、该地区调解工作基础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协议书。
  (二)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工作内容,抓紧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及重大事项,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项目实施期间,我局将根据项目协议书及具体工作要求,酌情组织开展项目督查、中期考核等工作。
  (三)项目总结。各项目承担单位在2015年11月前总结第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中期报告报送我局;2016年10月前总结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依据项目协议书制订验收方案,对项目承担单位所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认识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紧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推动和引导试点单位制订并落实工作计划,提高试点工作效率。
  (二)注重工作结合。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与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等现有工作有机结合,在推动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发挥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举报投诉受理和侵权判定咨询作用,力促形成工作合力。
  (三)关注社会需求。要积极关注社会对网络电商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迫切需求,根据区域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