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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76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17-00597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17-07-24
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169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76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朝阳、王银良、王鹏杰、王绣、王战营、王刚、王有利、王梦恕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议》(第7576号)收悉,结合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高效、便捷和突破时空限制的特点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问题突出。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主题下的一个重要分支。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加强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创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发挥行政执法优势
  知识产权局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优势,在执法办案的快速、协同、精确上下功夫,初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等机制,构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机制,加强跨地区和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机制。积极完善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实现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明确了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平台对接等任务,通过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等手段提高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性和预判性。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新形势、新特点,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领域专项整治,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加强监管部门与电商企业大数据合作,提高对侵权假冒行为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完善区域间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证据转移、案件协查等机制,总结长三角地区互联网领域专项整治“云剑行动”经验,组织长三角、泛珠三角地区联合开展“云剑联盟”打假行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完善部门间执法检查、检验鉴定、案件移送等制度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进一步增强执法打击合力。
  二、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2016年,印发《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机制的通知》,指导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机制。设立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浙江)中心,建立了全国性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调机制。2016年,全年共办理电商案件13123件,专利执法办案力度持续加大,办案效率不断提升,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持续组织开展互联网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2016年,组织长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地区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跨区域合作试点,指导长三角地区联合开展互联网领域专项整治“云剑”行动,共捣毁生产、仓储窝点41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74名,查处网店1200余家。
  三、加强宣传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局自2009年起,以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联合中央宣传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为期一周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今年初,组委会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宣传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打击侵权假冒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做了多方面的工作:一是公正高效审结大量知识产权案件(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1813件,比2015年上升30.1%),通过案件的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普及知识产权意识;二是落实司法公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均上传互联网,通过公开裁判文书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三是拓宽宣传渠道,实现宣传常态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召开媒体见面会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中英文)、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站,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网络直播等举措,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商务部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打击侵权假冒宣传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7〕5号),统筹谋划宣传工作,解读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正面典型,曝光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培育企业和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功能,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四、推进制度建设,为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依据
  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专利法修改工作。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准备过程中,成立专门研究小组,深入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专利保护问题,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加以规制。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专利法修改建议条款,在2015年7月报送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时,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同时规定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时,也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目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关于“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建议,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目前,我国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于网络购物涉及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家、电商平台、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等监管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均已有明确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互联网上的售假行为,与实体商场里的售假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立法的科学性,要求立法应当具有体系性、抽象性,“一事一立法”不是科学的立法方法。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是从纸面落实到现实的问题,而不是立法存在漏洞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关于“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统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的建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统一的概括性规定。针对知识产权的互联网保护,国务院于2006年5月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于2003年12月、2006年11月两次修正,现已废止),于2012年12月公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公布施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电子商务中的互联网域名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司法工作情况,正在梳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司法经验,起草有关商标法的司法解释。如何在电子商务中保护商标权,将在该司法解释中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
  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与各有关部门吸纳并认真研究提案建议,加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推进专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修改进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持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提高专利侵权案件处理效率。提高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打击能力,通过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等手段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主动性和预判性。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力度。通过良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和举措有效提高权利人对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信心,增强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障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感谢你们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你们继续关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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