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绿色专利制度的提案收悉,结合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相关法律制度
提案中提到应修改我国《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例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优先审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申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从而为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为了满足《专利法》中规定的及时性要求,同时也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局制定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实施五年来,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国外主要国家对优先审查的相关规定来看,既有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专利法》层面提及优先审查,也有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层面提及优先审查,还有欧洲、英国等国家或地区在《专利审查指南》层面对优先审查作出规定。
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我局将认真考虑提案中的建议,深入论证增加优先审查相关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希望您单位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二、关于简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程序
提案中提到应简化申报程序,降低申报程序方面的难度,以利于申报者及时获取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
我局于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简化优先审查办理手续,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对《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简化优先审查请求的办理手续”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首先,对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取消提交检索报告的手续要求,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大大减轻了请求人准备材料方面的负担;其次,对于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的专利申请,以及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请求书无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最后,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仅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上述办理手续的简化同样适用于绿色专利。
此外,还进一步完善了优先审查适用条件,除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外,各地方重点鼓励的绿色产业涉及的专利申请也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同时,将优先审查适用范围从原先仅针对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扩展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优先审查制度。因此,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所有类型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或者专利无效宣告案件都可以进行优先审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27日公布,并于8月1日起实施,公布后社会反响良好。
综上所述,您单位的建议在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做好宣传解读及实施准备工作,确保上述便民利民的政策措施真正惠及广大创新主体。同时也会继续关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不断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三、关于构建绿色专利的评价指标体系
提案中提到需要明确界定“绿色专利技术”,此外,应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环境无害性标准和绿色标准及其参考系数构建绿色技术专利的评价指标体系。
2016年,我局开展了绿色专利分类体系及绿色专利统计专项研究。在深入比较研究各国在绿色专利领域实践基础上,综合考量我国经济产业发展水平及特殊的能源结构与需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重要政策文件,通过明确绿色专利内涵、划分绿色专利技术领域、确定绿色专利技术对照标准,初步建立了绿色专利分类体系,包括替代能源、环境材料、节能减排、污染控制与治理、循环利用技术、新能源车辆和绿色建筑七大绿色专利技术领域,涉及990个专利分类号,并确定了28个绿色专利重点统计监测领域,其中包括太阳能光伏转换、燃料电池、环境治理修复材料、煤清洁与高效利用、大气控制及污染治理等。
此外,还对“十二五”期间绿色专利申请、授权和有效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包括电池技术、大气控制与污染治理、电动车辆在内的部分重点监测领域进行了多维度的深入统计分析。统计数据初步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绿色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授权量呈逐年上升态势。绿色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超过17万件,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6万件,占我局同期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总量和授权总量比例分别超过4%和5%。截至2015年底,我国有效绿色发明专利量超过7万件,占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比例超过5%。全国每万人口有效绿色专利平均拥有量约为0.38件。
在上述研究工作基础上,2017年继续开展了以下工作:对绿色专利与IPC/CPC分类对照表进行修订和更新:对中国和全球绿色技术专利数据进行标引;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专利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拟形成《绿色专利统计分析报告》(2014—2016年);对京津冀豫闽五省的绿色专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拟形成《京津冀豫闽绿色专利统计分析报告》(2014—2016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试点,开展区域新能源专利统计分析与环境价值评价工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会议上将对我局绿色专利相关研究和工作进展进行介绍。
综上所述,您单位的建议我局已有研究和部署,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分类体系,与相关部委一起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绿色专利评价指标体系。
四、关于加强政府对绿色专利技术研发、应用的引导和扶持
提案中提到绿色专利技术研发周期长、难度大、风险高,政府应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绿色专利技术的研发,并对绿色专利技术的申请和成果转化提供强力支持。
在绿色专利技术相关税收减免措施方面,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国家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依法再加计扣除50%。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7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自2017年起至2019年底,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费用可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同时,国家对拥有、使用或转让专利技术的企业也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符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条件等核心指标,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在保留现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的同时,允许企业和个人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因此,提案中的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充分体现,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税收政策。
在加强绿色专利技术相关项目与资金扶持方面,一直以来,中央财政十分重视发挥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支持企业开展包括绿色专利技术在内的技术创新:首先,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企业承担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其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后,出台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规定,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引导支持企业绿色专利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8月14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条法司 62083621
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3号(科学技术类032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00001463X/2017-00592 |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文机构:条法司 | 成文日期:2017-08-16 |
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7〕202号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