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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41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18-00351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条法司 成文日期:2018-07-11
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8〕114号 废止日期:

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41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燕、吴立新、李登海、李湘平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升专利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支持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建议中明确指出了利用造假专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和危害,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国家要强化保护的知识产权是“真正的创新成果”,而不是“假发明”“假专利”。为了规制上述专利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局不仅在审查实践中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造假专利申请的规制,同时也在立法工作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关于完善规制非正常申请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中提到应修改我国《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例如规定“专利申请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非正常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从而为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法律依据。对此,我们已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中予以体现。
  一是积极推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在上报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建议增加“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合理地排除、限制竞争。”等规定,不仅要求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上述建议将为规制非正常申请和恶意诉讼等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上位法依据。今年3月,专利法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也将其列为计划年内审议的法律案。目前,我局正全力配合相关工作。
  二是修改施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将以编造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的方式提交多种专利申请等情形纳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视情况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享受地方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除建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予以追还外,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在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外,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述修改均将进一步加强对非正常申请行为的规制。
  二、关于深入审查数据问题
  我局十分感谢代表们对专利申请中数据造假问题的高度重视,在避免某些申请人企图利用虚假数据蒙混过关方面,我局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注重发挥专利审查对专利申请质量的正向传导作用。为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不断健全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和业务指导体系,建立中国专利审查技术专家库,由来自中科院等单位的1000余名技术专家,为审查员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尽最大努力保证专利申请中实验数据等相关数据审查的准确性。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公众提交的第三方意见,审查员将在审查过程中予以研究参考。《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局历来重视审查过程中公众提出的意见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积极避免虚假数据蒙混过关,确保高质量审查、高质量授权。今后也将继续加强对专利数据的真实性审查,降低虚假专利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关于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局高度重视专利恶意诉讼问题。目前,依照现行法律制度,面对恶意诉讼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通过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和主张恶意损害赔偿来维护其正当权益。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被无效后,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的上述规定为遏制此类恶意诉讼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根据我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规定,“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我局进行优先审查,如果及时将恶意诉讼所涉及的虚假专利无效,同样有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恶意诉讼的问题。三是在诉讼请求中,积极主张败诉方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根据2016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对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用。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恶意诉讼的行为。
  此外,我局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除了建议增加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外,还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是考虑到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较高,损失难以获得充分赔偿,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的问题。为进一步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专利法修改建议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在按现行侵权赔偿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以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考虑代表们提出的建议,结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知识产权基本法研究等工作,就增加建议中有关的惩罚性赔偿等内容开展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为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