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完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促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的建议,我局完全赞同。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这一领域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局从职能出发,在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方面正在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中有关职务发明权属和利益分配的规定
(一)关于职务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及所有权的归属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所有。对于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允许发明人和单位订立合同,通过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对于执行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为了消除实践中可能造成的误解,我局积极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开展对专利法第六条的论证和完善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利法第六条的表述。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建议在专利法第六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可以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将有助于消除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理解,进一步激发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
专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除了应当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外,在职务发明得到实施后,单位还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至七十八条也明确允许单位和发明人就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给单位和发明人更大的自由空间,根据不同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确定奖酬的数额,并可以实现奖酬的多样化,以此调动双方的创新积极性。配合专利法的修改工作,我局正在积极准备与之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其中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报酬也是修改内容之一,今后将继续深入调研实践中职务发明奖酬方面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归属和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国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奖励的规定。
二、关于《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工作
虽然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已经有一些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职务发明制度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正如建议中所提到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进一步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为落实这一任务,我局联合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15年2月上报国务院。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完善了利益分配方式和程序,界定了单位和发明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障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双方创新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过程中,由于相关利益各方对条例草案的内容还有不同意见,因此该条例未被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我局围绕科技成果“三权”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深入开展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职务发明制度的需求,以更有效推进职务发明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立法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实证支撑。其中特别聚焦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方面面临的问题,从完善国有无形资产监管措施入手,研究如何进一步为科技成果管理“松绑”,进一步激发单位和发明人从事创新和转化的积极性。这些调研论证结果将为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加坚实的实证支撑。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0日
信息名称: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9号建议答复的函 | |
索引号:00001463X/2018-00353 |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文机构:条法司 | 成文日期:2018-07-10 |
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8〕112号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