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名称: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129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18-00348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商标局 成文日期:2018-07-16
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18〕125号 废止日期:

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129号建议答复的函

周洪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进口葡萄酒市场管理,维护国内葡萄酒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我局同意您提出的“加大对假冒进口葡萄酒打击力度”的建议。作为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始终高度重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制定下发《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召开全国商标监管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各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细化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和关键,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2017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82万件,办结案件5.41万件,涉案金额6.95亿元,罚没金额7.07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57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54件,涉案金额1.55亿元。
  在立法方面,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为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一是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是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行政罚款的数额;增加了针对重复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是进一步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获利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上述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提高到300万。四是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新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2017年,全系统进一步加大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力度,案件罚没总额、案均罚款额及罚款超过10万的案件数量均大幅提高。
  在执法方面,2017年,商标局在全系统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共排查案件线索4418条,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270件,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各地执法部门查处了一批涉及葡萄酒商品的重大案件。针对各地报送的线索,江苏、山东、内蒙等涉案地执法机关加强区域协作,帮助“卡洛斯”“玫瑰缘”“拉菲”等商标开展跨区域商标维权行动,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渼邦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Carlo Rossi”商标葡萄酒1176瓶。西宁市城东区执法人员查扣涉嫌侵犯“RIO”商标商品600件。延庆工商分局与怀来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京津冀地区怀来县域内酒类市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销售假酒案件2件,侵权商品79瓶,罚没款5.6万元。安徽省按照不低于3%比例的要求,组织开展全省酒类生产企业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情况随机抽查,抽查酒类生产企业8家,发现问题并列入经营异常的2家。宁夏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指导葡萄酒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与保护。上述行动进一步净化了酒类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在商标印制管理方面,商标局持续指导地方执法机关加大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印制企业履行相关商标核查、台账登记等义务,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吉林省执法部门集中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商标印制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抽查商标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114户,查处2起违法印制行为。上海市执法部门查处了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中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履行核查义务、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案件3件。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标局 010—63219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