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建议中所言,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所以非常容易遭受侵害。无论是“搭便车”,故意复制、模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谋取暴利,还是抢注商标,甚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都是严重侵吞他人企业资产的行为,因而上述行为一直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及执法和司法实践与您的建议也基本一致。
一、关于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不正当使用问题,为解决该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推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相关规定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11月新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上述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为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在企业名称登记环节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17年7月31日,原工商总局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其中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上述规定初步实现在名称登记环节中对驰名商标名称权的保护。
(三)在司法解释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在企业名称或字号中不正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建议中提及的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问题,有望在上述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
二、关于建立域名保护制度,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行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抢注域名问题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未经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对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保护。
(二)互联网域名管理部门出台的规章为制止域名抢注提供救济途径
现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了域名注册者应遵守商标保护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现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对应予支持投诉条件的规定,体现了对注册商标权益人的保护。为了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工信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推进落实网络实名制,为开展互联网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关于建立驰名商标防御注册制度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条件、程序及审查标准作了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注册商标的形式和商品类别,以满足对既有驰名商标保护以及自身品牌发展的需要。只要相关申请满足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程序,并且不存在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形,商标局均予以核准注册。
四、关于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较高的商誉,容易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重点对象,因而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权保护的重点工作任务。在商标异议环节,商标局重点加强对驰名商标核心权益的保护,对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在非类似商品上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在使用环节,对于涉及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且禁止使用。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年度工作部署中,均把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商标作为保护工作重点,要求各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商标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2018年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即确定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保护目标,切实加大对商标侵权商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更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同时,《商标法》再次修改也提上工作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出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目标。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包括驰名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不断得以加强和完善。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标局 010—63219389)
信息名称: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20号建议答复的函 | |
索引号:00001463X/2018-00346 |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文机构:商标局 | 成文日期:2018-07-23 |
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18〕134号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