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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33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18-00347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商标局 成文日期:2018-07-23
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18〕133号 废止日期:

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33号建议答复的函

胡成中、葛益平、徐冠巨、胡季强、李书福、蒋胜男、郑坚江、邱光和、林天干、滕宝贵、沈德法、席文、方剑乔、陈玮、李占国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在公众心目中有着良好信誉,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容易成为不正当竞争者觊觎的对象,在市场上被模仿、假冒、混淆等现象相当严重,必须健全完善强有力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您们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在企业字号中强化保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等建议举措,对于我国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诚如建议中所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积极推动认定标准的具体和细化,切实推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标准统一。
  (一)建立完善以商标法为基础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体系
  一是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同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源于《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巴黎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及保护实践均与上述国际公约及协定内容相一致。二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出台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规定。除《商标法》对驰名认定保护标准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于2014年7月制定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进一步规定。三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于2016年12月对《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进行再次修订,并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二)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作为进一步规范指导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补充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量的因素,并对当事人主张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证据作出规定。二是鉴于个案的特殊性,人民法院还结合具体情况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不同的把握,避免机械适用法律。三是对于具有普遍适用性及指导意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规范和指引,确保正确和严格贯彻落实商标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实行主动、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字号申请核名时加入事前保护机制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不正当使用,属于商标权利人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人民法院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推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相关规定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11月新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上述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为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在企业名称登记环节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17年7月31日,原工商总局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其中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初步实现在名称登记环节中对驰名商标名称权的保护。
  (三)在司法解释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在企业名称或字号中不正当使用他人驰名商标问题均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关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较高的商誉,容易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重点对象,因而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是人民法院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权保护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在商标注册管理方面
  作为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商标局一是在注册、异议环节重点加强对驰名商标核心权益的保护,对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在非类似商品上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二是在商标使用环节严厉打击涉及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且禁止使用。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在历年打击商标侵权的年度工作部署中,均把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商标作为保护工作重点,要求各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商标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2018年部署的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即确定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保护目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侵权商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
  (二)在民事赔偿方面
  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加大民事责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侵权成本。
  (三)在刑事惩处方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该规定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了刑事保护手段。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更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同时,《商标法》再次修改也提上工作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目标。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包括驰名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不断得以加强和完善。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标局 010—63219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