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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17号(科学技术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18-00342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条法司 成文日期:2018-07-31
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8〕150号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17号(科学技术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知识产权通则》的提案收悉,现结合国家版权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单独立法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法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制度内聚性不强、体系性不强、适应性不强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于您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通则的建议,我局根据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已逐步开展相关工作。在今年战略纲要实施十周年评估工作中,评估工作组专门就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了专项评估。在梳理现有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相关专家学者、司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观点立场,评估工作组得出了以下结论:一是社会各界对于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已有较为普遍的共识;二是在可行性方面,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已具备较为充分的制度、实践、社会和理论基础;三是在立法模式上,建议先行制定包含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将来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奠定基础。
  根据评估结果,我局启动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起草研究工作将以问题为导向,初步草拟知识产权基本法草案局内基础稿和论证支撑材料。研拟中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我国在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为出发点,就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现代产权制度、激励各类创新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以及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协调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作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设计。相关具体制度既包括国家和政府的促进措施、资源配置等公共政策措施,又包括普遍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类型、有必要作出统一规定的私法规范。为提案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存在零散、缺乏统一性,各单行法律交叉、冲突、遗漏,法律保护难以适应行政管理改革新要求等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有力保障。
  总体而言,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是一项全新的立法任务,存在各类型知识产权差异较大等立法技术方面的挑战,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具体内容等还没有完全取得一致意见。下一步,我局将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对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相关的基本问题、立法框架和基础文本开展有效、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充分协调各界意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有关研究和制定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为,尽管由于专利、商标属于工业产权,版权属于文化产权,双方在权利获取、特性要求、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目前宜采取统一法律还是分别立法进行规制仍存在争议,但我们会正视现行立法存在的某些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利弊,统筹规划,探索适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6208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