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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35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19-00780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条法司 成文日期:2019-07-09
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9〕113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35号建议答复的函

米雪梅代表:
  您提出的《取消续注行业通用线条图作为注册商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产业升级、消费升级、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创新能力是驱动其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您提出的“服装产业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提高服装品牌质量、设计创新及企业营运效率”的观点,我们表示赞同。
  您建议中提及的美国利惠公司所注册的商标,经核实,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图形商标分别于2005年5月14日、2015年4月28日注册,美国利惠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果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中含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比如国家名称、官方标志等,或者含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比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或者仅含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等,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驰名商标或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无效请求时,需提供足以证明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证据。
  您建议中提及经调查发现行业通用的牛仔裤线图及裤兜图被美国利惠公司注册为商标,对此,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述图形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图形情形的,在请求宣告无效时需提供该图形已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收录,或该图形已为服装行业相关公众广为使用和认知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为通用图形;当事人如果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情形的,在请求宣告无效时需提供该图形为服装等商品的常用装饰性图案的证据,用以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对于当事人根据商标法规定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将依法审理。
  此外,您建议中提及的美国利惠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数十家服装企业起诉赔偿,给广东服装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特别修改中增加了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该修改条款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如果行业协会或被诉企业认为美国利惠公司主观存在恶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赵天舒 010—6208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