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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46号(医疗体育类69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20-00684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条法司 成文日期:2020-09-17
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20〕145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46号(医疗体育类690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阶委员、杨关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中医药技术创新发展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此我局深表赞同。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五千多年文明的结晶,在全民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严峻斗争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疗法在治疗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中医药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专利法》规定药品和药品制备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为中医药创新成果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商标制度为中医药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注册商标保护,尤其可为历史悠久的中医药老字号和知名产品提供保护。地理标志制度为“道地药材”提供保护,使其资源价值和市场认可度大幅提高。对持有人不愿意公开的中医药“秘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保护。例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秘方”可以申请保密专利。此外,《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应当保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药品种可以被认定为国家秘密,获得更强的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文献整理、数据汇编等形成的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近年来,我局充分发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促进对中医药相关知识产权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一、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医药创新成果,我局深入研究中医药领域的创新特点,不断优化专利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持续改进包括针对中医药相关专利申请在内的专利审查工作。起草《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标准进一步予以明确,便于专利申请人深入理解该领域专利审查标准,更好地利用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在《中医药法》等中纳入传统知识相关条款,包括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确认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同时,持续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会议谈判工作,参与国际法律文书的谈判并介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实践和取得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对包括中医药领域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局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专利法修改进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20年6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机制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我局不断强化执法办案,提升执法能力,推进快速维权,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雷霆”专项行动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闪电”专项行动。2019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职能分工,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行为。全年全国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3.86万件。持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强化与公安部门的执法协作,积极推进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加强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的线索移交和信息通报,加强重大案件督办。通过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三、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主要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通过上述规定,将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为包括中医药企业在内的创新主体保驾护航。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专利法修改工作,继续努力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促进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010—62086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