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知名企业商标、字号联动保护的提案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企业的商标权和名称权均是《民法典》规定的重要民事权利,企业字号又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终的组成部分。保护知名企业商标和字号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利益十分重要。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企业商标、字号的联动保护,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
一是出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2020年4月,《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印发,对今明两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启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强化驰名商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是建立部门间工作联动机制,推动企业商标、字号联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定期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供新增驰名商标信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将该信息录入禁限用企业名称库,禁止在后的同行业企业擅自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推动企业商标、字号联动保护,防止混淆,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和宣传。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通知》(国知发保函〔2019〕229号),要求各地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批复认定的驰名商标及时保护,有行政保护记录的驰名商标援引保护,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并据此不断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同时积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开展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驰名商标意识,明确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是对商标驰名事实的法律确认,引导企业依法寻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针对您提出的现实中存在知名企业商标被他人作为字号登记使用,或将知名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可以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较为有效的规制。
一是关于将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进行了明确,其包括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字号权等合法权利。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二是关于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上述条款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现象,列举了具体的行为模式,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企业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权利。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快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切实推动对知名企业商标、字号联动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关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6208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