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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21-00703 主题分类:保护体系
发文机构:保护司 成文日期:2021-10-14
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1〕163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沪府函〔2021〕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设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上海市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整合,相关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不再保留“中国(上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牌子。

  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筹建期限可延长2个月。请在收到本函后10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经验收通过后投入运行。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