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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00001463X/2021-00833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1-12-03
文号:国知处字〔2021〕1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机构: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8815741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中明

  地址: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新村A18-1号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百年)涉嫌从事违法商标代理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百年及主要负责人刘中明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江苏百年于2017年4月1日经商标局备案后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江苏百年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通过授意成立或关联控制,以常熟投缘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常熟市单点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常熟市定律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等江苏百年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上述三家公司的《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和《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显示,其从业人数1人至2人,均是零申报,净利润为负值,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自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止,江苏百年代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803件(2019年11月1日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109件),其中包括诸多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江苏百年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江苏百年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为规避商标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请注册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的规定,以三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交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的违法行为。江苏百年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恶意商标申请数量较多,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江苏百年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