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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00001463X/2021-00834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1-12-03
文号:国知处字〔2021〕2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RGD22

  法定代表人:罗溜溜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北路8号619

 

  经查,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代理的多个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称登记公司并注册他人名下商标的行为。截至2020年5月20日,众创公司共代理1059件商标注册申请,分属于190个商标申请人,其中58个存在以下情况:申请人通过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等地登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名称完全相同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众创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众创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受上述58家公司委托,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635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标数量224个。在实施上述代理行为过程中,众创公司主管人员罗溜溜与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并全程负责,包括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收集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众创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众创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众创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溜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鉴于该案涉及面广、影响程度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由在案证据可知,众创公司受境外58家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224个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干扰商标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其行为对部分在先公司产生严重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众创公司送达了《关于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处理意见的告知书》,告知众创公司拟对其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众创公司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众创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众创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