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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1-00868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1-12-13
文号:国知处字〔2021〕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133106D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1日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二路128号鲁能大厦8楼808号

  负责人:李蕊

  合伙人:李蕊、郭艳艳

 

  经查,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都正华”)先后50次,以“返点”“回扣”等名义向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原股长郭某行贿141625元。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正华介绍业务,并在申报专利奖励资金等事项上为成都正华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17年,成都正华业务员陈某与郭某等人共编造实用新型专利231项。2014年至2019年11月,据此申报并领取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万元。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陈某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刑事判决,认定以上罪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10月15日,成都正华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30日,我局举行了听证。

  我局认为,成都正华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原股长郭某行贿141625元,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向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之情形。

  成都正华业务员陈某与郭某等人共编造实用新型专利231项,据此骗取射洪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万元,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同时,成都正华委派不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业务员陈某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成都正华“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