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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1-00870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1-12-13
文号:国知处字〔2021〕6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5XX1A

  成立日期:2019年09月10日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D座2层

  法定代表人:张世静

  合伙人/股东:陈映辉、张世静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2995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63.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007.8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2995件专利申请中的209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26日,当事人又提交放弃听证说明。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