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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际残奥会徽记”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3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三九号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国际残奥委会提交的“国际残奥会徽记”等标志予以公告。

国际残奥委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特此公告。

附件:国际残奥会徽记等标志.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