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47号(科学技术类08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21-00564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保护司 成文日期:2021-08-16
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31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47号(科学技术类082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提案》收悉。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结合职能,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所提建议对于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明晰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明晰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深表认同。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帮扶,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以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

  (一)积极推进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改工作。2019年4月和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并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起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同时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等内容。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完善举证责任和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等。

  (二)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则体系。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责保密义务的规定,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出规定。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正在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已公开征求意见,被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法制体系健全完善。

  二、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项行动”

  (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力度。我局先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修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等执法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标准,加强专利执法业务指导。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评选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同时,聚焦电子商务、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相关执法保护专项行动。2020年,指导地方局深入开展元旦春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2021年,印发《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指导,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执法保护水平。

  (二)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2018年开始,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7万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余件。2021年,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查处一批案件,净化一片市场,对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下一步,将加大对侵权假冒、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开展统一部署和联合查办;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构建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为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三、关于“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和劳动者的处罚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在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过程中,将维护商业诚信作为主要思路之一,规定“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将“采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者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之一。2021年8月,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6种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推动跨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公示。

  四、关于“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

  我局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设计博览会等大型活动,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按年度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白皮书及系列报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等,总结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做法和进展情况,宣传保护工作成效。通过新闻发布活动,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编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指导企业保护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加强各环节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创新质量和效率。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0.05分,其中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90.18%的受访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宣传力度明显加大。

  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提高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维护创新优势。同时,部署指导各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建立“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依托基地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管理、风险管控、侵权维权等精准化、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目前全国已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3029个,有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保护水平。

  下一步,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提升权利人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