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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保字〔2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1日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十三五”时期,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现了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地理标志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效发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作用,地理标志工作朝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保护的方向持续迈进。注册认定工作稳步推进,截至“十三五”末,我国累计保护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达到9479家,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达到6085件,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年直接产值超过6000亿元。建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6个。地理标志运用效益显著,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落地生根。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签署生效。 同时,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制度协调统一有待加强。二是保护能力水平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仍有距离。三是审查认定体系尚待完善。四是产品特色质量管理与监督有待强化。五是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阶段,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更加迫切,我国地理标志工作面临重要发展机遇。要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以满足国内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构建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体系,加快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建设、高效益运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体系,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价值内涵,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地理标志制度进一步完善,保护水平显著提升,运用效益充分显现,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地理标志服务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体现。 ——地理标志保护基础更加坚实。地理标志审查认定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资源统计分析制度初步建立,新建成一批特色显著、成效明显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地理标志运用效益更加凸显。地理标志品牌效应显著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增强,以地理标志品牌为核心,企业商标和区域品牌相结合,共同发展的地理标志品牌体系更加完善,地理标志相关产业链更加健全。 ——地理标志互认互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地理标志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到2025年,地理标志认定数量保持稳定合理增长,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达到1.8万家以上,年直接产值保持稳定增长,制修订一批地理标志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建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00家,推动更多中国地理标志在海外获得保护(以上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基础 1. 健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深入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加强国外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明晰地理标志的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行政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优化地理标志保护程序,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构建中国特色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条法司、保护司、商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建立协调有序的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有序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和立体保护机制。完善地理标志认定机制,统一规范不同保护渠道的地理标志名称、保护地域范围划定等认定要素,优化地理标志认定流程,制定发布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分类标准。推动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条法司、保护司、商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优化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机制。严格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审核认定规则和审查流程,完善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信息化手段,推进审查智能化。加强审查认定人员能力建设,打造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积极发挥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历史文化等领域专家作用,为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提供有效智力支持。(条法司、保护司、商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健全地理标志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作用,加快构建涵盖地理标志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的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关键技术标准研究,推进地理标志基础通用类和产品类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政府在地理标志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定期监测和评估标准实施效果。鼓励开展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外文版研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传播力。鼓励研制地理标志国家标准样品。支持各地建立健全以地方标准为基础的标准体系。(保护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5. 建立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动态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相关数据指标体系、分析方法和数据报表。推进地理标志保护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数据库和电子化应用平台。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保护资源管理数据发布机制,探索研究发布地理标志年度公报。(保护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6.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基础理论研究。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鼓励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产地溯源、假冒线索搜集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强化运用技术手段保护地理标志。发布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办公室、保护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水平 7.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深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强化监管效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意识。优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信息查询服务,加大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8. 强化地理标志产地质量管控。推动原产地政府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鼓励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电子围栏等技术,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地理标志来源追溯机制。落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加大对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产品标准的实施应用和示范推广,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探索开展地理标志产区等级划分和产品特色质量品级划分,科学合理设定分级指标和要求。(保护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9. 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机制,聚焦重点地理标志产品加强行政保护。建立地理标志领域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地理标志保护检查对象随机抽查名录,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工作细则和抽查计划。结合地理标志产品的区域性、季节性等特点,加强重点地理标志执法保护。针对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高价值产品、热销产品和互认互保产品等,加强对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保护力度,严格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保护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10. 增强地理标志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引导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地理标志信息查询检索、咨询、预警、公益讲座、专题培训等,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等机构参与提供地理标志信息公共服务。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统筹开展地理标志信息化建设,实现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推动实现面向公众的地理标志“一站式”信息服务。(保护司、公共服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三)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 11. 强化地理标志品牌效应。加强品牌培育规划,打造一批品质优越、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品牌。加强品牌培育指导,围绕地理标志产业建设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强化对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注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管理制度。宣传推广一批地理标志产品经典案例。健全地理标志新闻发布制度,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各种活动载体宣传地理标志,提高中国地理标志的影响力。开展地理标志知识进校园、进农村等活动。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进驻社区市场,提升地理标志公众知晓率和认知度。(办公室、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人事司、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12. 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注重品牌建设与文化传承有机结合,突出地理标志品牌特色,强化品牌推广运用,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国际价值。结合地方特色和需求,建设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加强产品展示、品牌推介、文化传承,打造地理标志名片。用好新媒体,拓展营销渠道。在推动品牌运营中心建设中,强化地理标志品牌研究、品牌设计、品牌定位和品牌沟通,完善地理标志品牌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品牌推介和经营管理。(办公室、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13. 打造地理标志特色会展。充分利用大型展会举办地理标志品牌和产品推介活动,打响地理标志品牌,促进产销对接。鼓励资源丰富的地方打造地理标志特色展会,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馆和产品体验地,全方位开展品牌价值传递和文化传播。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等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拓展地理标志产品推介渠道。(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四)发展地理标志特色产业 14. 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明确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目标、规划产业布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主体。建立与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文化旅游、农村农业、乡村振兴等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形成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为主导,带动种植、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文化旅游等上下游产业联动的发展格局,推动形成具有规模效应和积聚效应的区域品牌和产业集群。开展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区域经济贡献研究。(联席办、运用促进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15. 强化地理标志市场主体惠益共享。培育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龙头企业,鼓励支持发展产业联合体,通过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建等方式加强惠益共享。建立协会、企业、生产者等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完善配套设施,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地理标志产业化带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16. 加强协同运用服务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综合发挥专利在助推技术攻关、前瞻布局,地理标志在助推品种保护、品质保障,商标在助推品牌打造、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服务支撑地理标志相关产业的产品研发、生产、包装、销售等各环节,综合发挥知识产权运用效能,塑造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品牌,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17. 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实现跨界融合发展。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推进特色经济与生态文明协同发展。促进地理标志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实现经济效益的多行业联动发展。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相关研究,积极探索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产业参与群体、增强产业发展韧性。(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五)扩大地理标志对外交流 18. 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积极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法地理标志合作议定书、中泰地理标志保护协议等,推动与更多国家开展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互保谈判磋商。加强与国外知识产权机构地理标志领域的交流合作,强化审查认定标准交流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共建“一带一路”等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发展经验分享。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双边平台积极推介中国地理标志保护运用优秀案例。开展面向相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的需求调研和对比研究,研判国际合作形势与政策,开展法律政策交流。加强对运用马德里渠道开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海外注册的指导。(办公室、条法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商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19. 服务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支持举办面向海外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推介展示活动。鼓励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经销商使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指导中国相关企业在海外使用欧盟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开展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政策信息收集,加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和信息推送,支持企业海外维权,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在海外依法获得保护。(办公室、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和配套政策,推动规划的有效落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保护司、运用促进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强财政、投资、金融、科技等政策对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保障。围绕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产业促进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切实推动从注重注册申请向注重保护运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切实保障规划的落实。(局各部门单位、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建立健全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建立多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地理标志智库。加强人才交流,加快培养一支精通地理标志政策研究、国际合作、品牌培育、行业管理、保护运用的高水平、高层次人才队伍。(局各部门单位、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地理标志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典型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建立健全多层级的地理标志培训机制,加强公益性地理标志保护培训。创新宣传培训方式,通过新媒介宣传、成果展示展览、论坛研讨等宣传地理标志知识。注重地理标志蕴含深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发挥地理标志产品传承和创新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办公室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