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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21-00907 主题分类:执法信息
发文机构:保护司 成文日期:2021-12-29
文号:国知办函保字〔2021〕1227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桂知报〔2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细化。因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条款序号作出了调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中,关于现行实施细则援引的修改前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序号,宜适应性理解为修改后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序号予以适用。因此,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办案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特此函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