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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被请求人掌握不同证据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情况下如何裁决的批复
索引号:00001463X/2022-00074 主题分类:执法信息
发文机构:保护司 成文日期:2022-01-27
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2〕13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被请求人掌握不同证据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情况下如何裁决的批复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被请求人掌握不同证据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情况下如何裁决的请示》(冀知发〔2021〕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仅在被请求人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对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被请求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裁决机关依法无权作出侵权不成立的认定,但可向被请求人释明现有相关技术情况。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