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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4-20

国知办函保字〔2022〕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等12个省市开展第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4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第一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验收。经综合评审,12个试点地方均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排前五名的依次是安徽省、江苏省、陕西省、贵州省和四川省,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

在试点期间,有关地方围绕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改革创新,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

各地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结合实际深化地理标志改革,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做法

1. 河北省探索建立“三个一”工作模式,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审查统筹协调机制和标准流程。

2. 黑龙江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抽查检查。

3. 黑龙江省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重点监管,强化重要时段、重要区域和重要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

4. 江苏省构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审核新机制,突显申请便民、要求精简、核准高效和程序规范。

5. 江苏省打造地理标志品牌保护新模式,强化“苏地优品”品牌保护,加强标准质量管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提升。

6. 江苏省探索地理标志维权保护新路径,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加大重点领域监测预警和执法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保护。

7. 安徽省重视活动宣传、媒体宣传、“六进”宣传和专栏宣传,引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宣传工作走深走实。

8. 安徽省扎实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做到春茶保护精准打击、秋季行动全力出击、知名产品升级阻击,推进专用标志改革监管工作落实见效。

9. 福建省健全工作体系,推动地理标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检测机构,提高检测能力,推动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

10. 广东省建立“四个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技术审查制度,形成审查工作制度,制定审查工作流程,组建审查专家团队,建设线上申请核准系统。

11. 广东省建立行政机关与保护中心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审查业务、宣传培训、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协同联动。

12. 海南省大幅度精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报材料,缩短审核时限至全国最短。

13. 海南省大幅度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14. 四川省探索形成“123审查工作经验”,核准工作“1”个办公室负责、材料审查“2”人负责、审核事项“3”级负责。

15. 四川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抽查和地理标志网络侵权监测,切实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

16. 贵州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制度体系,试点工作“有章可循”“有书可证”“有路可退”。

17. 贵州省探索搭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网上申报平台,推进试点核准工作便利化。

18. 贵州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保证地理标志特色质量,让地理标志真正“亮”起来。

19. 云南省建立省、州(市)、县三级联动、分工负责的审核工作流程,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20. 陕西省严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质量,不断优化核准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核准工作。

21. 陕西省开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受理窗口、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开发线上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

22. 陕西省充分利用活动载体多维度开展宣传,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