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国际注册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不符合其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各缔约方有权驳回国际注册在其领土内的效力。
如果主管局拒绝对国际注册给予保护,必须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将驳回通知通报国际局,但根据1999年文本的规定,缔约方的主管局为审查局的,或者缔约方的法律规定有异议程序的,其可以声明将6个月的驳回期限改为12个月。
申请人可以依照缔约方的规定进行答复或申诉,对于被驳回的国际注册,申请人拥有与直接向主管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同样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