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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温岭市、宁波市鄞州区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的批复
索引号:00001463X/2022-00486 主题分类:保护体系
发文机构:保护司 成文日期:2022-07-26
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2〕11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温岭市、宁波市鄞州区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的批复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设立温岭(通用机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请示(浙知〔2021〕8号)、关于设立宁波鄞州(智能电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请示(浙知〔2021〕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温岭市、宁波市鄞州区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分别面向通用机械和智能电器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2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34号)要求,加快启动快速维权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分别结合通用机械和智能电器产业发展实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考虑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筹建期限可延长2个月。请在收到批复后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