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相关产品及其制备方法类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2-09-30 信息来源:

【弁言小序】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受社会关注,审查中需要对此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审查实践中,相较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容易被忽视。本文以一件机械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为例,探讨食品相关产品类专利申请的审查策略。

【理念阐述】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食品安全是民生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因此,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如果对这类案件敏感性不足,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触及审查的底线与红线。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第9号)专门发布了《食品领域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适用指导意见(试行)》指出,“针对食品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审查员尤其应当重点关注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和审查指南的要求,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严格依法审查”。该意见中还选取了食品领域中与添加药品、中药材、添加剂和添加剂用量的相关典型案例,为规范食品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其适用范围除包括熟知的食品及其添加剂外,还包括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统称食品相关产品)。而对于食品相关产品类发明专利申请,通常以常见的容器、生产机器、设备或其制造方法等形式呈现,相较于食品或其添加剂,该类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安全性问题容易被忽视。为此,强化相关领域审查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对敏感性案件的辨别力至关重要。

本文拟从一件机械领域的驳回复审案件出发,探讨食品相关产品类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策略。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种纸质承物器(如纸盘)的制作方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现有技术中采用塑料泡沫、塑料、玻璃等材料在制作餐盘、杯垫与果盘时,制得的产品或有害健康,或易碎笨重,或污染环境,而用纸浆制作的纸质餐盘虽然对人体没有伤害,但易碎,强度不高,不能用水清洗,为此,本申请发明了一种制作该纸质承载器的制备方法,以改良后的三聚氰胺胶水和纸张作为原材料,通过浸涂方式对纸张涂布三聚氰胺胶水,使得纸张附着一层三聚氰胺胶水层,之后进行高温烘干,得到硬质纸张,再将硬质纸张切成相应的规格尺寸,利用液压机高温高压成型为纸质承物器。其中,该三聚氰胺胶水以甲醛、尿素为主要原料,通过添加三聚氰胺、聚乙烯醇进行改性制得,其本质是一种脲醛树脂胶水,三聚氰胺和聚乙烯醇的作用是捕获游离态的甲醛以降低甲醛释放提高环保性能。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纸质承物器的制作方法”,其中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该制作方法中所使用到的三聚氰胺胶水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6中进一步限定该方法制得的纸质承物器可用作纸质托盘、纸质杯垫、纸质餐盘、纸质果盘。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其理由为:本申请的技术创新点为将一种特制的三聚氰胺胶水通过浸涂方式应用于普通纸张,将其加工成适用于模压成型的硬质纸张,从而获得一种强度高、不易碎、可水洗清洗的纸质承物器。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均未就本申请的三聚氰胺胶水的上述应用给出相应教导。

就本案的上述审查过程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似乎聚焦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规定,但是进入复审程序后,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还涉及违反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案例分析】

满足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是专利申请能被授权的首要条件,应优先于专利授权其它条款的审查。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基于整个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而不仅限于权利要求。

本案涉及一种纸质承物器的制作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采用本申请的纸质承物器的制作方法生产的纸质承物器包括纸质托盘、纸质杯垫、纸质餐盘、纸质果盘等,而其中纸质餐盘、纸质果盘等属于与食品相关的产品。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案中,以甲醛、尿素、三聚氰胺、聚乙烯醇等为原料制备的用于提升纸张性能的三聚氰胺胶水,本质是一种改性的脲醛树脂胶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作为纸张的添加剂增强纸张的强度,二是作为纸张间的粘接剂用于在高温高压成型的过程中将多张纸粘接在一起,三是在作为成型后纸质承载器表面的涂层。因此,该胶水在食品相关产品中的上述应用,需要满足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的规定。

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GB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附录A表A.1则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允许使用的基础树脂名单及使用要求。经核实,本申请的三聚氰胺胶水既不属于GB9685—2016中规定的食品接触用涂料和涂层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以及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也不属于GB4806.10-2016中规定的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允许使用的基础树脂。可见,本申请的三聚氰胺胶水不能用于生产纸质托盘、纸质餐盘、纸质果盘等食品相关产品。故本申请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产方法生产纸质餐盘、纸质果盘等食品相关产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较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审查中首先应当指出该问题。

本案中,除采用本申请的方法制得的纸质承物器应用于食品相关产品,例如纸质餐盘、纸质果盘之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述纸质承物器还可以用作纸质托盘、纸质杯垫,而这两类应用不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制的范畴,因此,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文件中删除关于食品相关产品,如餐盘、果盘等的应用,则权利要求1-5的制作方法和权利要求6中的纸质承物器在纸质杯垫、纸质托盘上的应用将不再属于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主题,审查中需进一步对其是否满足其它授权条件进行审查。本案中,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即使本申请的纸质承载器不是食品相关产品,权利要求也不满足创造性的规定,复审请求人未答复,本案视为撤回。(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王恒印  许 艳  陈旭暄  谭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