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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19号(政治法律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00001463X/2022-00636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构:条法司 成文日期:2022-08-31
文号:国知建提法函〔2022〕53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19号(政治法律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志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结合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立法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地理标志法》或者《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并围绕地理标志保护途径、保护依据、运用促进等方面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提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与我们调研发现的问题和正在推进的工作高度契合,我局深表赞同,已在实际工作中积极研究借鉴。

机构改革以来,我局在完成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的职能调整后,有序开展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相关工作,促进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两种模式协调发展,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订工作,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并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论证工作。特别是2022年以来,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力度,成立专项工作组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模式、立法框架等核心问题,梳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情况,研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管理、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制度及措施,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提供支撑。农业农村部支持推动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工作。

一、关于“做好两种保护模式的衔接协调、实现融合统一”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制度采取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并行的保护模式,其中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侧重于从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真实标注产地来源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侧重于从防止权利冲突和地理标志滥用导致商品来源误认的角度,建立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并进行保护。我局认真梳理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两种保护模式的特点,将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形成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协调模式可选方案,并进行利弊分析。您提到的“充分发挥商标保护的基础性作用,在受到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中选择产品品质优良、特色明显的给予专门保护”的建议也是可选方案之一。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具有入门门槛较低、法律位阶清晰、程序便利、保护手段相对成熟的优势,专门保护具有特色质量保障、高水平保护的优势,在协调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时,应充分发挥各自所长,同时又有机融合,亦要考虑新旧制度妥善衔接,健全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相互统一协调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下一步,将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中就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协调关系形成具体条款建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二、关于“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奠定地理标志保护基础”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具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清晰的权利边界、确定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持续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发挥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作用,研制地理标志保护技术标准。强化检验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完善专业化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为地理标志立法提供了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实践参考。

我们非常认可您关于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建议,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中,将对申请主体资格要求、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职能、保护规则等予以明确。包括:明确行业协会作为地方政府认可的区域内代表性团体,可以作为地理标志持有人履行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职责;确定侵权行为类型,加强行政保护措施,提高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水平;明晰各级行政机关权责,在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检验检测体系方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推进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等。下一步,将结合您关于地理标志持有人职责和行政机关职能定位的具体建议认真调研,从地理标志权的确定、行使、管理、保护等方面全链条健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三、关于“提高地理标志运用促进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保护与产业发展息息相关,能够帮助分散的生产者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获得产品溢价促进产业发展,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等。近年来,我局以组织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为抓手,先后开展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行动,共组织实施21个项目,逐步探索出一条“知识扶贫、产权致富”的长效机制和有效路径。2021年,进一步从全国范围内遴选160个重点优势项目加强联系指导,在更大范围内探索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有效路径,扩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成效,指导支持安徽、吉林、山东、广东、四川等地建设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整合各类资源助力地理标志品牌打造、产品展示、文化传承和产业延伸,成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同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引导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地理标志相关公共服务,上线试运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立项建设工作,实现地理标志申请网上办理和检索查询等功能,便利社会公众获取准确、权威的地理标志权属信息。

农业农村部利用中央财政移转支付资金,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三年以来累计落实中央资金22.7亿元,共支持634个产品产业发展,全面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品特色化、生产标准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共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核心生产基地、区域特色品种繁育基地2564个,带动1130万农户增收超过360亿元。上述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为地理标志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也是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主要目的。目前拟定的立法框架将地理标志产业促进和公共服务单列一章,拟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业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自职能出发,围绕提高地理标志运用促进水平制定各项措施。您提到的搭建地理标志运用平台、建设展示推广中心、打造区域品牌、推动产业融合等建议我们非常认同,将考虑在相关建议条款中予以体现。

下一步,我局将抓紧起草和完善地理标志立法法律建议条款,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支撑材料,加强向上级立法机关的沟通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力争尽早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31日